讲到公租房不少的宝子都有这样的疑问
那针对宝子们提出的问题
先来做出解答:满足条件是可以的哦!
详细的条件内容及配租建筑面积的详情
咱们一起来看看啦~
申请条件
01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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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配偶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配租建筑面积
01
(一)单身居民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为主;
(二)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为主;
(三)三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六十平方米为主。
建筑面积超过七十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五人以上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四人家庭配租。
区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租房源情况,对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享受配租面积,但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除外。
经认定的失独家庭,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建筑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这期的问题解答就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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